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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淮南一男子用虚假合同骗取贷款2000万获刑三年

淮南一男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在与相关企业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构资金用途,骗取银行资金2000万元,扰乱了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近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骗取贷款案,被告人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高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淮南市海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淮南龙之源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参天树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煤炭购销合同、工业品购销合同。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由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于2013年7月4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次日,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以受托支付方式,将该笔贷款分别支付到淮南市龙之源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参天树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各1000万元。当日,两家公司将各自账户上的1000万元转账至高某的个人账户及其他账户,后挪作他用。该笔贷款到期后,截止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高某及担保人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将该笔贷款本息全部还清。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陈述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还全部骗取资金,并于庭前缴纳了5万元罚金,有悔罪表现,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庭审程序,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骗取贷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高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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